这个事真的不能骂法院!--兼谈疫情与起诉期限问题
早上,上班路上就被两个当事人堵住求助。据这两个人介绍:他们是某地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去年7月底因为企业拆迁的问题来找过我。他们当地在2019年2月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对于企业的补偿规定按照土地基准价加上房屋建造成本予以补偿。由于他们的企业有5000多平方米的厂区在征收范围内,5个月后也就是7月份,当地政府就给他们下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他们感觉到补偿太低就来北京,通过一位熟悉我的记者找到了我。
我想起了他们去年找我的过程,记得当时在分析了他们的情况后就建议他们对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诉讼以解决补偿方案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对征收补偿决定则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无效再起诉)防止补偿决定生效导致执行。当时与他们谈好了代理费数额,他们说回去商量商量,然而就没有了下文。对方对此略显尴尬,然后告诉我,他们离开我的办公室之后,去了另外的律师事务所,以我的报价70%的数额聘请了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后,他们没有向法院诉讼,也没有提行政复议,而是按照代理律师的安排给当地政府发了一个协调函,继而向政府申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公开其房屋补偿决定中的土地价值的依据。
当事人这一番折腾下来就到了春节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爆发 ,当地政府没有再推进征收工作,而是忙于疫情防控。到了今年3月底,当地的疫情已经稳定的情况下,政府再次启动了征收工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天在收到当地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后,他们着急了,想到了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法院有人告诉他们已经过了起诉期限,即使起诉也没有胜诉的可能。
对此,我问他们为什么没有按照我去年的建议及时起诉呢?他们十分尴尬,无法回答,转而把法院和此前的代理律师骂了一顿。他们邀请我参加现在的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我充分理解这两个人的痛苦,也不是这个案子完全没有办法来维权,而是我对这种言而无信的人实在不放心。我在
告诉他们,甩锅法院不解决问题,责任在于他们自身。既然要依法维权,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则之后就分手了。
中午上了高铁,去苏州开庭。车上,想到上午的这件事情具有典型性,同时还感到言犹未尽,于是便写本文多说几句。
关于起诉期限制度,我在2015年就发表长文章,后来又在拙作《行政诉讼实务谈》中对此进行了介绍。行政诉讼是有起诉期限制度的。这个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可由人民法院依实体法进行审查的期限。起诉期限主要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到第四十八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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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我们应该知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的规定是不同的。
首先,起诉期限不可能因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主张权利而重新计算。一旦过了起诉期限,起诉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可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的延长”比民事诉讼当中诉讼时效的中止要苛刻的多。当前的疫情对各地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地方法院停止收案了,那么当然应该引起起诉期限的延长,而有的地区法院的立案的工作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不构成起诉期限延长的条件。所以是否构成起诉期限延长的条件,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而不能一概而论。
代理律师和提供咨询的律师都有义务认真的向当事人介绍行政诉讼法律的起诉期限制度,防止当事人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法律救济的手段,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而当事人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丧失了胜诉权而去埋怨法院和律师,自己种下的苦果得自己来吃。
学无止境,学中有乐。本文讲的虽然都是常识,但时下中国很多案件的处理缺少的恰恰是常识。
历史文章
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